排污許可證水質監測范疇有什么?
2022-08-31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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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辦理的相關規定:在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XXX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簡稱《排污許可證》)
1、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2、直接或間接向水質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及其含重金屬、低放射性元素、病原菌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污水和污水的;
3、城鄉、工業區或開發區等經營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4、其他依法應當獲得排污許可證的。
排污許可證辦理提交材料中關于環境監測報告的相關規定環境監測報告(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監測因素須包括待測公司的主要污染物及特點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驗收監測匯報超出6個月的,需重新監測;重點企業:關鍵污染物及特點污染物依照監管性監測匯報項目進行監測,并提交近一年符合要求次數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匯報,污水監測每季度一次,廢氣監測半年內有效;一般企業:污水監測三個月、廢氣監測半年內有效)原件及復印件,或是自動線上監測設備日常管控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實。完成相關資料審核工作后,環境監測報告正本將與相關資料一同歸還公司;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線上監測設備的,應當提供有關驗收材料。